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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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233號聲請人 江鳳珠
趙欣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正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正確債權證明文件(依抵押權設定資料顯示,本件為普通抵押權,抵押債權需特定並與抵押權資料所載相符,查本件台端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民國112年9月22日發生之金錢借貸契約204萬元,與台端所提出之本票所載債權為新台幣185萬元不相同)。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