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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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古錦堂│長濱農會│九十二年五月三十│參萬肆仟元│FA五00四八七│││││日││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