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杰霖選任辯護人張義閏律師(法扶律師)具保人 汪苡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雖於民國113年3月6日裁定沒入具保人汪苡婕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下稱原裁定),惟被告劉杰霖於113年3月7日入監服刑,是原裁定確定前即查獲被告,斯時被告已無逃匿之事實,不得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於112年3月15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被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未據到庭,而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並經本院派警前往前往拘提未果,嗣本院以原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惟查,被告於113年3月7日入法務部○○○○○○○服刑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5頁),堪認本院於113年3月6日為原裁定時,被告雖未遭緝獲,然於原裁定生效或確定前(具保人收受原裁定日期為113年3月14日,被告收受原裁定日期為113年5月6日),被告已入監服刑。是本院雖於113年3月6日以被告業已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然原裁定尚未生效或確定前,被告即於113年3月7日入監服刑,衡諸上開說明,不可謂被告業已逃匿,而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由本院逕將原裁定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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