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凱恩(原名張少強)上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0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銼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3413號竊盜案,經扣案銼刀1支,係被告張凱恩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桃園地檢署提起公訴,被告嗣於民國113年1月1日死亡,經本院以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69號為不受理判決,核屬因事實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亦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341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於113年1月1日死亡,該案乃經本院以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69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乙情,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銼刀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華媚本裁定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佑嘉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