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千慧受刑人即被告劉家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1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110年度執字第12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千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千慧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家維(下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10年10月25日確定,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12027號案件執行等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109年刑保字第108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案經聲請人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被告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桃園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節,亦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可憑,堪認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首論,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得憲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