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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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3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謝官翰 被告蔡玉鈴
吳文一訴訟代理人劉岱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