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79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六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