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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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9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
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零點玖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37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5公克,因鑑驗使用0.021公克,驗餘毛重0.929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驗前毛重0.95公克,因鑑驗使用
0.02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餘毛重0.929公克等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8日報告編號CH/2006/71237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3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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