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張祝龍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即上訴人張祝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院107年9月14日所為而分別於同年同月26日、27日寄存送達之107年度易字第548號刑事判決後,於同年10月9日未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迄今仍未附具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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