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9號原告 李忠義 被告 廖經生
久大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彭美香 被告皇堡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10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980元外,尚應補繳4萬7,124元,經本院以107年度建字第1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參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