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黃瑪玲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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