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乙○○被告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嘉義縣交通局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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