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185號聲請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97年2月27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甲○○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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