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宗選任辯護人陳慧博律師被告陳文達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宗、陳文達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明宗、陳文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明宗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非法持有手槍、子彈等罪嫌,被告陳文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均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於100年8月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自同年1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於100年12月21日本院審理期日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羈押期間即將於101年1月4日屆滿,被告劉明宗、陳文達羈押原因均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盈志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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