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44號聲請人 黃美櫻 相對人子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25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46,2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年
2月2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臺幣46,2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資方同意給付勞方46,200元,分3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黃美櫻郵局帳戶內(樹林鎮前街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自109年4月15日起至109年6月15日止,第1期於109年4月15日給付16,200元,第2期至第3期於每月15日給付15,000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聲請人存摺帳戶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46,2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