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科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裕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