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蘇民峰
余俊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啟璋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3,412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