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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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再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3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柏廷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79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5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柏廷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9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306號駁回上訴。現有新事證,請求再審,聲請人因上網交友認識 張嘉明 ,將帳戶借他,經請朋友幫忙,現已知道張嘉明真實姓名為 鐘豪 ,68年次,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去年自臺南明德監獄假釋出監,其都在網路上販售安眠藥和其他藥品,先販售小量安眠藥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再借取別人帳戶假意便宜販售大量安眠藥,而騙取他人金錢,逃避刑責,以上所言全都屬實,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前段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對象為原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判決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9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306號以上訴不合法定上訴程式,駁回上訴,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審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再審之對象,係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791號確定判決,由本院管轄,尚無違誤。
三、惟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再審,僅附具上開判決書,與聲請再審意旨互核,無非重申暨補充前於原審所辯,並未附任何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即有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因此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毋庸命補正,應逕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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