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447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032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實
一、己○○前曾有竊盜、恐嚇取財、傷害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犯罪前科,並因傷害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入監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己○○與 陳銘源 (另案偵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竊取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物,得手後將所竊得之物變賣予台南縣安定鄉新吉村一號 金清印 (涉犯贓物罪嫌,另案偵辦中)所經營之收購舊貨店,用以充為平日生活之所需並賴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為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犯行後,由陳銘源駕駛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搭載己○○,載運所竊得二噸裝不銹鋼水塔二個欲離去時,為巡邏員警發覺有異,尾隨欲盤查時,陳銘源見狀即加速逃逸(其中二噸裝不銹鋼水塔一個於逃逸過程中掉落在劉厝村道路上),經員警記下該自小貨車之車牌號碼,而循線於九十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一時許,在台南縣新市鄉大洲村大洲十四之一號己○○住處查獲。復經己○○帶同警方前往台南縣安定鄉新吉村一號金清印所經營之收購舊貨店,經金清印同意搜索,扣得前開所竊得物品中之電纜線三十公斤、已分解之C型鋼鐵一批、冷氣機八台、已拆解之不銹鋼水塔三個、及二噸裝不銹鋼水塔一個。己○○復承上常業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地,竊取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物,得手後,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凌晨五時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機車,載運該竊得之物,行經台南縣新市鄉社內村四十九之一號前時,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高壓電纜線一梱。
二、案經丑○○、丁○○訴由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迭據被告己○○於警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丑○○、癸○○、壬○○、甲○○、庚○○、辰○○、子○○、辛○○、卯○○、丁○○、乙○○、 曾易濬 、寅○○、戊○○、 陳進華 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證人即收購該等失竊物之金清印於警訊時證述屬實,且有台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紙、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贓物認領保管單五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之租車切結書影本一紙、及現場照片二十五張等附卷可稽。綜上所述,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實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九十四年四月二日第二次警訊時供稱:「(問:你和陳銘源竊取之財物舊五金變賣後所得用途?)我們現在無業變賣所得平分做生活費……」等語(見南縣佳警三字第○九四○○○八九六一號警卷第七頁),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警訊時自承:「(問:得手贓物作何用途?)得手之贓物拿至資源回收商變賣,變賣所得將做為生活費用」等語(見南縣善警三字第○九四○○○一五六八號警卷第二頁反面),且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於犯本案之期間並無工作,係以行竊鐵料變賣所得款項,以為生活主要經濟來源等語,又參以被告於短期間內所為竊盜次數合計多達十八次,足見被告確有反覆為竊盜犯行,並藉竊盜所得,作為生活之資,恃以維生甚明。揆諸前開判例,顯見被告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
四、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公訴人雖僅就被告附表一之犯行加以起訴,惟被告所為附表二之竊盜犯行,既與前揭論罪部分,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公訴效力所及,復經檢察官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予以審判,併此敘明。被告與陳銘源就附表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恐嚇取財、傷害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犯罪前科,品行非佳,不思以正當途逕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財物以為變賣,並以之為常業,造成對社會、他人之危害與不安,犯罪之手段、目的,所得財物之價值,所犯情節,及犯後尚能坦承認錯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物品│被害人│├──┼───┼─────┼─────┼─────┼───┤│一、│己○○│94年3月2日│台南縣七股│不銹鋼垃圾│丙○○│││陳銘源│3時30分許│鄉永吉村16│桶1個││││││之9號│││├──┼───┼─────┼─────┼─────┼───┤│二、│同上│94年3月3日│台南縣七股│不銹鋼洗碗│丑○○││││2時許│鄉大埕村68│台1個││││││號│││├──┼───┼─────┼─────┼─────┼───┤│三、│同上│94年3月4日│台南縣七股│不銹鋼白鐵│癸○○││││凌晨│ 鄉義合村 74│及黑鐵廢料││││││之16號│計約200公│││││││斤││├──┼───┼─────┼─────┼─────┼───┤│四、│同上│94年3月6日│台南縣七股│不銹鋼農藥│壬○○││││3時許│鄉義合村80│桶及飼料槽││││││之3號│各1個││├──┼───┼─────┼─────┼─────┼───┤│五、│同上│94年3月9日│台南縣安定│不銹鋼飼料│甲○○││││凌晨│ 鄉安加村 17│槽3個││││││2之2號│││├──┼───┼─────┼─────┼─────┼───┤│六、│同上│94年3月10│台南縣新市│不銹鋼飼料│庚○○││││日凌晨│鄉大營村大│槽3個││││││營段150300│││││││00起號│││├──┼───┼─────┼─────┼─────┼───┤│七、│同上│94年3月13│台南縣善化│電纜線約20│辰○○││││日凌晨│鎮東隆里20│0公斤││││││2之10號│││├──┼───┼─────┼─────┼─────┼───┤│八、│同上│94年3月13│台南縣七股│割草機(肩│子○○││││日3時許│鄉樹林村98│背式)2台││││││號│、強力噴水│││││││機1台││├──┼───┼─────┼─────┼─────┼───┤│九、│同上│94年3月15│台南縣安定│C型鋼鐵約│辛○○││││日2時許│鄉港南村24│200公斤││││││0之5號│││├──┼───┼─────┼─────┼─────┼───┤│十、│同上│94年3月18│台南縣佳里│不銹鋼白鐵│卯○○││││日3時許│鎮營頂里10│垃圾桶2個││││││2號│、覆蓋馬達│││││││用白鐵蓋、│││││││白鐵欄杆2│││││││支、 白鐵水 │││││││塔蓋1個││├──┼───┼─────┼─────┼─────┼───┤│十一│同上│94年3月22│台南市安南│冷氣機8台│丁○○││││日2時3○○○區○○路三││││││許│段236巷5號│││├──┼───┼─────┼─────┼─────┼───┤│十二│同上│94年3月25│台南縣下營│白鐵飼料桶│乙○○││││日○○○鄉○○路2│15個││││││段310號│││├──┼───┼─────┼─────┼─────┼───┤│十三│同上│94年3月26│台南縣七股│鍍鋅鋼捲廢│曾易濬││││日凌晨│鄉慷榔村92│料約350公││││││號│斤││├──┼───┼─────┼─────┼─────┼───┤│十四│同上│94年3月28│台南縣新市│鐵架2個│寅○○││││日1時許│鄉大洲村大│││││││洲62之5號│││├──┼───┼─────┼─────┼─────┼───┤│十五│同上│94年4月1日│台南縣佳里│10噸裝不銹│戊○○││││2時30分許│ 鎮建 南里建│鋼水塔1個││││││南158號│││├──┼───┼─────┼─────┼─────┼───┤│十六│同上│94年4月2日│同上│2噸裝不銹│同上││││3時30分││鋼水塔2個││├──┼───┼─────┼─────┼─────┼───┤│十七│同上│94年4月2日│同上│2噸裝不銹│同上││││4時許││鋼水塔2個││└──┴───┴─────┴─────┴─────┴───┘附表二: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得物品│被害人│├──┼───┼─────┼─────┼─────┼───┤│一│己○○│94年8月12│台南縣新化│高壓電纜線│陳進華││││日4時10分│鎮牧場112│約60公斤│││││許│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