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韓順雄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順宏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羅阿煌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被告韓順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