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林秀卿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巷○○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永傑 住新竹市○○街○○號3樓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毓玉 住新北市○○區○○路○○○號14樓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瓊玉 住苗栗市○○路○○○巷○弄○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榮珍 住苗栗市○○路○○○巷○○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琬竹 住苗栗市○○路○○○巷○○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琬婷 住苗栗市○○路○○○巷○○號
前列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偉峯 律師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壯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壯禧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93年12月2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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