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 廖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理隆纖維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9年10月31日│87,151元│LL0000000│││限公司 陳重義 │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