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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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0576號債權人公園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酩樺 債務人 胡錦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名稱。(台端聲請狀所寫之債權人為公園花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其與聲請狀末具狀人所蓋之印章公園花鄉管理委員會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