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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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04號聲請人 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華南商業銀│100年4月14日│57,113元│CD0000000│││限公司 蔡衍明 │行萬華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