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6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丁00000000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蘇鳳美 於民國94年5月9日邀債務人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續約借用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約定自94年5月9日起至100年5月9日止,按月繳納本息13,500元,剩餘本金於最後一期清償,利率依年息4.43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7年10月24即未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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