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11號上訴人 梅家滎
梅家豪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被上訴人 梅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訴字第2211號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45,2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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