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被告乙○○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107年度侵訴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2條規定,本院製作必須公開之裁定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即原告甲○身分資訊。是本案裁定書關於原告即被害人甲○姓名僅記載代號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見卷內所示)而不予揭露,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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