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裁定96年度婚字第147號原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原告之提解費用新台幣1,450元(原告台彎花蓮監獄執行中、96年9月12日庭期)。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台彎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