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2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詹豐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3月4日向債權人訂立現金卡契約,貸款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固定計息,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息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因債權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原告於終止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詎料債務人詹豐賓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31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63,142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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