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邱
甲○○D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一三號
聲請人邱
甲○○DE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