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告 郭德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宗全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余宗全之除戶戶籍謄本、余宗全之繼承人姓名、繼承系統表、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提出更正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余宗全之繼承人之繼承狀況、姓名、年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