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告 簡清泉
沈美珍 張瑞智 陳木榮 前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被告 施玉娟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有關原告所請求拆除部分面積,有不明之處,為求確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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