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13號原告台北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丙○○人9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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