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206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嗣認仍宜以簡易處刑,由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部分所載(如附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四、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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