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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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捌包及伍包(淨重分別為叁點捌陸公克及伍點伍陸公克)、安非他命拾壹包及叁包(驗後毛重分別為拾點肆壹公克及陸點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八包及五包(淨重分別為三.八六公克及五.五六公克)、安非他命十一包及三包(驗後毛重分別為十.四一公克及六.八四公克)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或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