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57號聲請人 辜仲瑩 即財團法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文教基金會
事長代理人 黃輝章 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文教
基金會董事長,因財團法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文教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6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
章程、變更後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簽到單、教育部函文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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