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王月容
被 告 陳家玉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