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王月容
被   告  陳家玉
上列原告因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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