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1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思博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
度偵字第12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思博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黃思博無故侵入被害人住宅,並毀損被害人盆栽
3個,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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