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簡德雄 代理人 林曜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德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結果,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則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