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4號原告 宋美錡 被告 林武勳
駱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69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0,6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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