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萬來
朱偉哲朱文亮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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