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46號原告財團法人臺中縣豐原厚德 季六媽 會法定代理人 林烱 在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 律師被告 劉照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30,756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5年1月公告現值102,429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60.83平方公尺=6,230,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776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105年度豐司調字第232號調解事件),有該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即105年11月18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9,776元(計算式:62,776元-3,000元=59,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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