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9號原告 鄭麗娟 被告 吳玉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9,70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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