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仲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仲裁判斷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仲聲字第2號聲請人七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仲裁判斷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到院,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6,351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