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674號聲請人 李晉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柏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聲請之標的欄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