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3號債權人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元源農產有限公司前列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為各自債權,債權人各自繳
費500元)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
票、匯款收據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