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調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履行和解書,惟兩造間之和解書
約定:「若發生訴訟情事,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區。」,有和解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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