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礎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 張彩雲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張彩雲戶籍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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