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9號原告 吳長益 被告 李宗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易字第952號、105年度簡字第
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