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74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啟原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夏啟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原告所提委任狀無原告及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原告如欲委任 張哲瑀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郭娜羽